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以下证明材料的提供,具体视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建设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由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
2、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包括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材料。
(二)与积分指标对应的材料
1、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2、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3、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4、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5、创新创业证明材料
6、特定职业(工种)证明材料
7、社会服务和公益证明材料
8、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9、表彰奖项证明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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